释义 |
2017年河南省产假是: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女职工在产后的哺乳期内也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