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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计扣除减免税额怎么算?
释义
    法律分析: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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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