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诽谤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网络诽谤的认定标准包括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和造成严重后果,而网络诽谤的定罪标准包括多次实施诽谤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等行为,同时还有关于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诽谤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网络诽谤的定罪标准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结语 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和定罪标准在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如果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严重后果,不论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也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多次实施网络诽谤行为且未经处理,或者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依法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散布虚假信息、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非法经营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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