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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立案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数额确定的时间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按以下时间确定: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2、医疗费确定的依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应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实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及用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3、抢救费的垫付抢救费属于医疗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法律实务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时,应注意保存各种凭证。为了避免二次诉讼,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院证明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二、车祸致伤医疗费包括哪些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
    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但是在世间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如下一些情况:
    1、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
    2、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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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