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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协议书未签后果是什么?
释义
    签订离职协议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没有后果,其他劳动者也一般没有严重后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助于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明书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不办理退工会导致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总之,签署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退工手续对各方都有利。
    法律分析
    一、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书有什么后果?
    非全日制劳动者不签离职协议没有后果,非全日制用人两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任意通知另一方终止用人。终止用人,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其他劳动者不签离职协议一般也没什么后果。
    员工离职时没有规定必须签订离职协议,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为准就可以,30日后劳动者都可以走人,且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预防单位不同意,劳动者无法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协议内容违法可以不签,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不支付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书有什么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途主要有两个: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够使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为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了依据,这个劳动者可以要求之前单位提供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辞职不办理退工后果有什么?
    辞职不办理退工的后果就是各方面的手续无法正常进行办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其拖延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员工赔偿不交接工作造成的损失。而且劳动者未及时完成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书并不会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证明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够使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避免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给员工。
    结语
    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书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一般没有后果,但其他劳动者也不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员工离职时,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无需签订离职协议,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途主要是规避法律风险和提供办理手续的依据。劳动者辞职不办理退工手续会导致各方面的手续无法正常进行办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赔偿不交接工作造成的损失。总的来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书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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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