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的资质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合伙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劳务对企业出资,也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或代表企业对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时候,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合伙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对合伙人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注意: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结语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禁止性规定包括: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备法律从业资格;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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