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后驾车导致死亡的刑事判决如何? |
释义 | 酒驾撞死人触犯交通肇事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恶劣情节,可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赔偿受害人损失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酒驾撞死了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拓展延伸 酒驾致死案件的法律判决趋势与影响 酒驾致死案件的法律判决趋势与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对于酒后驾车的零容忍态度的普及,法律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逐渐增强。近年来,酒驾致死案件的判决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一是判决结果更加严厉,对犯罪分子进行重判,以起到警示作用;二是法庭更加注重对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司法公正力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些判决趋势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十分显著,一方面能够有效减少酒驾致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于酒后驾车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道德和法治建设。因此,酒驾致死案件的法律判决趋势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结语 酒驾致死案件的法律判决趋势与影响备受关注。社会对酒后驾车的零容忍态度促使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判决更加严厉,起到警示作用;法庭注重被害人家属的赔偿,维护其权益;司法公正力度加大,确保判决公正合法。这些趋势对社会影响显著,减少酒驾致死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同时警示公众,提高对酒后驾车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道德和法治建设。这一切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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