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公司法没有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仅有公司设立撤销的内容。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撤销的原因是,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法律措施 1、对公司设立无效原因的规定,补充以下内容:(1)某发起人或股东无行为能力,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2)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3)公司设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 2、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规定,补充以下内容:(1)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后法定期间内(如从成立之日起2年内)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债权人等相关人员,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撤销该公司的申请。(2)公司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设立无效的,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3、对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1)公司设立无效经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撤销其登记后,公司立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2)公司因设立无效被撤销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力。 一、成立公司以设立协议为据起诉是否有效 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因而确认设立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或请求终止或解除设立协议的变更之诉是无从提起的。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