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处理和复议维持的区别 |
释义 | 重复处理,即,原告因原行政行为超诉讼时效后,申请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复审查,复审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复议维持,则一定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 一、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可否申请再审 如果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划分啊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什么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维持决定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该决定作出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的条件有: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正确;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 第二,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 该决定类型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 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决定包括了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决定是对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认定。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撤销、变更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驳回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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