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居住地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国法院以必须由国籍所在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