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在法律上的解析 |
释义 |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另一个是先转移占有,再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处于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立法予以禁止,以保护债务人和抵押人的利益,体现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流押约定不转移抵押物所有权,但权利人仍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优先受偿。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也只能依法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让与担保没有法条支持无效,但比照流质无效)。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若当事人事先明确作出流押约定的,在法律效果上,抵押人不负有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权利人仍能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需要拍卖、折价或者变卖以实现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结语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后者是约定条件下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在经济紧张时处于不公平的合同地位。立法普遍禁止流质条款,因为它违反了担保原则。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违背,还可能导致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尽管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会完全失效。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是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体现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若事先明确作出流押约定,抵押人无需转移抵押物所有权,但权利人仍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优先受偿。根据第428条,若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到期时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只能依法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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