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烟草专卖执法六个严禁如下: 1、禁止利用专卖执法职务权力或影响力,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2、禁止逾越工作职权、违反正当程序,违规审批发放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卷烟制假贩私违法活动或为违法分子提供保护; 4、禁止与违法大户勾结倒买倒卖卷烟,袒护包庇参与卷烟非法流通活动人员; 5、禁止各类不正之风和“微腐败”,侵害零售户等监管对象利益; 6、禁止制度规矩意识淡漠、作风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