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怎样理解选择之债
释义
    选择之债是指债务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的一项,此时债务人就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伙子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5 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