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庭庭长在法院有权利吗 |
释义 | 立案庭庭长在法院有权利。现在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员额法官。入员额的法官必须承办案件。立案庭虽然名称上是负责立案的,但一定会有入额法官的,一定要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不可能只办理立案事宜。最高法院规定,只要是员额法官承办普通程序案件的,要担任审判长。 立案庭的庭长负责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立案工作的范围: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立案庭庭长工作职责: 庭长在履行职务和主管审判工作上,对主管副院长、院长负责。 1、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工作人员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负责的立案、调解、申诉复查、信访等工作任务; 2、依法律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审查、审批、呈报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工作; 3、庭长应虚心接受社会各界执法监督员对所主管立案工作的监督,督办提出的有关案件和事项; 4、庭长在对所负责的立案工作中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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