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是。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 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不仅已经成立,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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