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企业贷款申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企业贷款申请需要提出、审核、沟通、担保、放贷、跟踪、提示、解除、记录、归档等步骤。在注意事项方面,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银行不当操作导致有缺陷担保存在等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企业贷款申请流程 (1)提出: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审核:审核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以及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担保申请。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贷款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二、企业贷款的注意事项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贷款却是以一些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靠财政拨款进行开支的,它们所拥有的资产,单位无权处理,实际上这种担保就成了无效担保。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这类贷款中的保证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貌似具有合格的担保资格,但是实质上却不具备担保能力。《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所在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企业贷款担保的情况。如某借款单位是建筑造价事务所,而其法人却是某国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的担保人在多个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以上种种不合规现象,导至银行对保证人的债权落空,这必然要给银行造成信贷风险。 银行不当操作导致有缺陷担保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担保合同中规定必须有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签字或只有盖章;二是在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重对担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单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签字盖章,而无担保人的签章;三是有的担保合同期限短于贷款合同期限等。 结语 企业贷款申请流程包括提出、审核、沟通、担保、放贷、跟踪、提示、解除、记录、归档和归档。企业贷款的注意事项包括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和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银行不当操作导致有缺陷担保存在,主要表现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必须有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签字或只有盖章;在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重对担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单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签字盖章,而无担保人的签章;有的担保合同期限短于贷款合同期限等。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四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九十六条\t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二)权利质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三十二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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