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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释义
    开庭前需要准备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从中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开庭审理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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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