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不满意,可以向该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用于解决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为两个月,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对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给予一次补正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