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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新规对教育的影响
释义
    有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特别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切实维护青少年正当合法权益,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合力。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无论其处于何种层次、何种类型,以何种形式和何种方法存在,都离不开对三大根本问题的讨论:一是为谁培养人;二是培养什么样的人;三是怎样培养人。新时代对前两个问题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培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奋斗目标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些人又须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而在回答“怎样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一问题之前,如何看待“人”,更具体地说,如何看待学生,是民法典时代对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提出的新命题,需要学校教育作出回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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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