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是否有规定子女需要赡养继母? |
释义 |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及抚养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相同。抚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共同生活并接受抚养教育。只有长期共同生活并建立抚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子女是否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抚养关系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拓展延伸 赡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及相关争议 赡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及相关争议主要涉及到民法典中对于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母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存在的,但对于继母的赡养义务是否适用存在争议。一方认为,继母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应当享有赡养权利。另一方则认为,继母并非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考虑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赡养义务的适用范围。总的来说,赡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及相关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裁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然而,对于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存在争议。一方认为继母在婚姻关系中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应享有赡养权利;另一方认为继母非生物学父母,不应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会综合考虑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判断赡养义务的适用范围。总的来说,赡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及争议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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