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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释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促进其回归社会。它与缓刑不同,缓刑是宣告对特定罪犯刑罚的暂缓执行。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重点关注轻罪、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初犯、过失犯等。社区矫正是刑事执法活动,通过社区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协助实施。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需执行附加刑。
    法律分析
    一、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受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及适用对象
    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三、社区矫正是缓刑吗
    不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结语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罪犯。与宣告缓刑不同,社区矫正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并且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实施。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遵守特定规定,并执行附加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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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