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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释义
    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因具体情况而异。违约责任的认定包括明示拒绝订立合约、恶意磋商未决条款和重启磋商已决条款。承担方式包括强制缔约、强制履行、赔偿本约履行利益和赔偿信赖利益。具体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官裁量,并在实务中存在多种情况。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一是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称为已决条款,未进行磋商的部分称为未决条款。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亦然。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确定
    一方面,当合同对违约金(或定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另一方面,当合同无违约金的约定时,因损失后果的确定缺乏客观标准,只能授权法官根据合同履行的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再次缔约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但应当注意,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损失不能作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确定的酌情因素。同时,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释时,确定一个违约金的范围标准(比如合同约定价款的20%以内),由法官在此范围内酌情考量。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强制缔约
    当事人双方签订预约合同之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较多守约方希望法院判令强制缔约,其实质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预约合同,直至签订本约合同。
    2.强制履行
    判令违约方强制履行,应属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中的例外情形。构成该情况的前提为,虽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文件名为预约合同或者具备部分预约合同的外观要件,但实质上其已经具备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应被认定为本约合同。在本约合同已经缔结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约合同。
    3.赔偿本约履行利益
    本约履行利益是否可以支持,也是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中较大的分歧所在,在司法裁判中,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4.赔偿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赔偿是使守约方之处境回到合同(未信赖允诺)前,即赔偿所谓的消息损失(成本费用支出等)。
    合同违约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但是对于具体的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都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官的裁量而有所不同,在实务中有多种情况。
    结语
    根据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恶意磋商未决条款以及重启磋商已决条款都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责任的确定,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官的公平原则进行酌情考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确定违约金范围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承担方式包括强制缔约、强制履行、赔偿本约履行利益和赔偿信赖利益等,具体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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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