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