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同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或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人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相关案例: 朱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结婚。2005年2月,朱某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的股票交易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的焦点。但作为原告不知道刘某的股票交易的详细信息,只知道其动用大量夫妻共同存款炒股。聘请律师代理后,律师通过结婚证了解到了刘某的身份证号。知道刘某的身份证号码后,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即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到了调查令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其股票交易情况。将其股票交易情况打印清楚后,律师即明白刘某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户。接着,律师再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查取证,打印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对账单。通过该份资金对账单,律师掌握了刘某有二十余万资金被其数月前提走的铁证。在法庭上,刘某也承认有此笔现款,朱大勇能分到其中一半,律师代理工作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