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设立商标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有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在先使用原则上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 3、在先使用的商标应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是他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行为。 所谓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批准注册后,先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