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 身份证 ;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客观: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