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录取政策保持平稳,但录取方式和志愿数量有所调整。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志愿顺序等情况,综合考虑、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录取的基本条件为综合素质达到C及以上等级。录取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道德与法治科目成绩等级较高的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