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交通违法怎么处理? |
释义 | 根据公安部2004年通过并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相关条例,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交通警察工作,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技术监视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可由违法行为地或汽车牌照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也就是说,在国外发生的现场违法处罚必须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国外发生的非现场处罚可以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更具体的处理方法涉及处理规定第29条,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市为界,下同)汽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移到汽车牌照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汽车牌照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违法行为者或汽车所有者,管理者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制定的行政处罚,根据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场所,期限,不接受处理的结果。违法行为者和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对事实没有异议的,汽车牌照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者和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对事实有异议的,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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