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分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全责方,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事前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 2、事发后及时向当地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并经受理; 3、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参加年度审验; 4、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 5、驾驶人无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