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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入室盗窃
释义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盗窃罪的破案流程为:
    1、首先要勘查现场。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提取证据。物证以作案人在现场可能接触过的触及物为主,以及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这些物证从现场提取之后还要经过实验室处理,才能显现其上的潜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证。
    3、损失财物分析。根据被盗人的陈述和现场分析,进行分类登记失盗物品,作为破案后量刑的参考。
    4、现场访问。通过对失盗人和周围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调取视频资料,以进一步获取证据。缩小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破案。根据掌握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6、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一、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链的要求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特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明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二是司法人员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明、伤害部位照片、使用的作案工具、在场的证人证言、损害的衣物、现场录音录像等,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后确定。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5、鉴定结论
    (1)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
    (2)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7、辩认笔录
    8、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9、其他证据材料
    二、如何收集证据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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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