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人不能随意改变委托人设定的价格买卖。如果委托人有特别的价格要求,行纪人不能违背这个要求进行买卖。如果行纪人改变了价格导致委托人受损,必须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行纪人一般不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买卖。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行纪人变更指示价格有损委托人利益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补偿其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该内容由 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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