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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找危房相关部门
释义
    政府设立临时机构来组织危房改造工作,法律要求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危房鉴定标准包括整幢和局部危房,以及基于地基和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考虑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危房找哪部门
    1、危房改造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
    2、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危房的鉴定标准有什么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
    结语
    政府在危房改造方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组织实施,这些机构一般设在住建委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的鉴定标准包括承重构件的危险程度、整幢或局部的倒塌风险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鉴定应综合考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等因素,以确保危房改造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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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