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释义 |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一、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怎么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关于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2、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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