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民法典规定转租房屋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转租房屋要满足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需赔偿;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需恢复原状或赔偿;对于承租人恶意添附的物品,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处理,若无约定且不影响价值,承租人可自行拆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转租房屋要满足哪些条件 1、转租房屋要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2、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结语 在转租房屋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转租房屋需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且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但承租人过错造成的损坏需要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此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需要经出租人同意,若未经同意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于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合同约定或协商处理。以上是转租和维修责任方面的基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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