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患者赔偿医疗损害? |
释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补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同时根据伤残等级和受害人年龄确定最长赔偿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损害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并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法律客观地规定了这些补偿项目和标准,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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