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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释义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这样确定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的诉讼案件如何确定被告。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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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