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3.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 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 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 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 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