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释义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当事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有关证据 (4)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国土资源局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对所申请的事项理由、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2、调查受理后,由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1)搜集资料、搜集争议双方隐皮提供的举证资料; (2)现场勘查;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实地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 (3)败携判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双方或与争议相关的多方进行详细询问收集有关证据并做出文字记录。 3、调解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 综上所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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