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开发商对房屋及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算合同内容,违约可要求退房。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也可以要求退房。 拓展延伸 购房者遇到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情况的权益保障措施 购房者在遇到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措施。首先,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相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其次,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或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项或进行房屋调整。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广告宣传材料、合同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总之,购房者在面对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有多种权益保障措施可供选择,应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购房者在面对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或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向相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保留相关证据也是重要的维权手段。购房者应坚守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