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的兽药最初由卫生部门管理。1978年,农林、化工、商业和卫生四部 发出联合通知,明确了兽药药政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随后农业部在畜牧兽医司 设立了兽药管理机构。使我国的兽药实现了归口统一管理。2006年我国实行了 兽医体制改革,农业部在兽医局设立了药政药械处,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