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一、什么是要约价目表呢 价目表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已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二、合同的订立形式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A.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B.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C.承诺的期限 D.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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