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守土三责是谁提出的? |
释义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组织上让我们当领导干部,就是派我们在这里站岗放哨,这叫守土有责”,强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所谓责任,就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所谓履职尽责,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对共产党员而言,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权与责是统一的,有权必有责,不能只当官不履职、只享乐不负责,要把“有责”与“有方”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抓好工作落实,全力以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广大党员干部肩上的责任比泰山重,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责任刻在灵魂深处,形成尽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使命任务,必须勇于开拓、不懈进取,“逢山开路遇水架桥”;面对问题矛盾,必须敢啃硬骨头、勇挑重担子,“在困难面前逞英雄”。只有敢于尽责、敢于担当、敢于斗争,才能善于作为、善于进取、善于胜利,担负起本岗位的责任,将自己分内事办好。 负责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能力。广大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学习和掌握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才能切实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只有“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心和“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责任制统一起来,把履责和问责结合起来,增强责任心、培育责任感、提高责任意识,才能真正确立起良性的责任导向,让我们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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