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办理哪些手续 |
释义 | 流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向人民政府提出转化申请,政府进行勘察审批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后进入市场流通。 一、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一样。划拨地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出让地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且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 二、土地出让金是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待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之后,受让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当中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则由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解除吗 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是不可以解除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权利义务会终止。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土地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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