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
释义 | 一、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1、两边未办理完婚登记手续的; 2、两边办理完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存的,必要以离异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存困难的,必要以离异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天下各地的婚姻习俗存在极大的差别,以是,就把这几种存在共同性的情况作为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天下各地的法院也在实行者最高法院的指示。但有些环境是没有包括在这个内里的,比如,甲给了彩礼之后,两边登记完婚了,在一起共同生存,并且付出彩礼也没有导致谁生存困难,这种环境就完全不切合返还彩礼的规定,但要是乙在完婚后多次出轨,甲真的毫无步伐要回彩礼。 二、彩礼还是赠与怎么区分?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三、婚前赠与和彩礼的区别?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形是什么?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涉及到有关彩礼支付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彩礼数额大小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五、可以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主要有3种。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六、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行为有哪些? 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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