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立遗嘱并不一定需要找律师。立遗嘱的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五种。在不同的立遗嘱方式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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