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一般是根据不同身体器官的损伤来确定。一般伴随的症状主要有: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4、面部轻度毁容;5、双耳受损;6、鼻缺损1/3以上;7、上唇或下唇缺损;8、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9、胃缺损;10、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1、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2、脾缺失;13、胰缺损;14、小肠缺损等多种症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