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达到下列标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才能立案,即造成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三十万元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撤销、解散的;以及具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