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法律分析 1、客体: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