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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十二项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
    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
    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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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