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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诈骗的房产已经买卖有效吗
释义
    民法典中涉及诈骗的房产买卖无效。诈骗是非法犯罪行为,民事行为无效自始至终不具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涉及财产的应予返还或折价补偿。诈骗罪应根据真实目的、行为、情节等判断,与借贷、代购拖欠货款等行为有区别。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属财产债务纠纷,与诈骗罪有本质区别。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涉及诈骗的房产已经买卖有效吗
    诈骗是非法犯罪的行为,以诈骗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房屋已经买卖,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诈骗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及诈骗的房产买卖无法取得法律效力。此外,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借贷行为与诈骗的界限、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真实目的以及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情况等因素。只有在明确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大肆挥霍且无意归还的情况下,方可以诈骗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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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1:15:14